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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十大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董传阳2018-09-07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将2018年上半年全区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488起,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将2018年上半年全区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案


  2018年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检查时,发现宁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工业氢氧化钠(烧碱)生产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当即交由贺兰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办。


  经查,该公司自2017年10月以来,先后从青铜峡、内蒙古乌海等地购进工业氢氧化钠(烧碱)14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一级食用玉米油111.12吨(案发后已全部召回),涉案货值金额749717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利明国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碘盐案


  2018年1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明国(自然人)在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的家中存有大量无标签的“碘盐”,涉嫌无证销售食盐,当场依法予以查封。后经检测,预包装无标识食盐的碘含量为1.21mg/kg,散装颗粒食盐的碘含量为1.25mg/kg,均远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用碘盐含量30mg/kg的限值。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国家为防病禁止经营的食盐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吴忠市国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宁夏吴忠市国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9月21日生产的亚麻籽油,经检验过氧化值(油脂酸败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00元。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宁县千宸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18年2月,中宁县市场监管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中宁县千宸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标示为“宁夏枸杞”的食用枸杞,其外包装标注“精选500g”但标签未标示“净含量”,声称“富硒”却未标示硒的含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相关事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标注食品标签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彭阳县盛硕食品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8年3月,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彭阳县盛硕食品商行销售的“天宜园”牌葱汁牛馍稣等五个品种,共计2543袋(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中超期最长的食品已达72天,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达13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行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刘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案


  2018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生产行为,限期办理许可手续。2018年4月12日,监管执法人员在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从事白酒、配制酒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店内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白酒和配制酒的高粱、小麦、乌梢蛇、高丽参、海龙等8种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生产加工白酒的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瓜子案


  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生产的规格为210g/袋的480袋原味瓜子在青海省某商场销售时,被当地监管部门抽样,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为追根溯源,涉案企业所在地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区局案件交办函后,经调查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吴忠市利通墨雨汐茶餐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8年3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区墨雨汐茶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经营的“进口”啤酒无中文标签标识,现场对该餐厅经营的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证,该啤酒购自宁夏金世泰商贸有限公司,涉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餐厅给予没收无中文标签啤酒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吴忠市利通区晨子牛肉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17年11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陶瓷餐盘和玻璃水杯进行了快速抽检,检验结果微生物呈阳性。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17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面馆餐具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五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海原县贾塘中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18年3月7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城郊所执法人员对该县贾塘中学食堂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学购进牛肉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18年3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牛肉等肉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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