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厅、经信委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旨在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
通知强调,药品集中采购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全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特约记者王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