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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人民调解将成处理医疗纠纷主渠道

作者:于娟2018-09-13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会上表示,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如下七个亮点。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于娟 报道  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会上表示,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如下七个亮点。


  一是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二是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四是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同时,《条例》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五是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六是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七是统一赔偿标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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