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药品审评中心起草了《口服固体缓控释制剂产地变更的技术要求》并向各界征求意见,提出满足两条要求的场地变更可不再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
其一,生产场地变更前后关键生产要素均未发生变化。如原料药和关键辅料来源及其质量控制、处方组成、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关键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及关键中间体的控制要求、生产批量、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车间环境等未发生变化;具有相同的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工艺具备足够经验。
其二,质量对比研究,如多种条件下(不同溶出介质、不同转速)的释放曲线及释放特征、有关物质、含量等,证明生产场地变更前后产品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药审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当口服固体缓控释制剂的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对影响产品质量属性的关键辅料、关键生产步骤和关键生产设备等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的研究策略。(记者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