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标示为太仓制药厂等23家企业生产的4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根据通告,标示为太仓制药厂生产的24批次盐酸多塞平片不符合规定。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等生产的11批次槟榔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国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生产的10批次鸡内金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胃黄连丸(水丸)不符合规定。(记者安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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