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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化妆品监管更要擦亮眼

作者:黄富强2018-11-13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7年我国化妆品零售额为2514亿元,其中网络消费达1691.13亿元,占67.27%。网售化妆品在迅速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一个热点。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警惕陷阱。

     “双11”如期而至,网上购物狂潮又起,化妆品是“血拼”的重要部分。网民购得欢乐,监管部门却不敢掉以轻心,睁大眼睛盯紧市场。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化妆品已然成为很多人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消费“常态”。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化妆品零售额为2514亿元,其中网络消费达1691.13亿元,占67.27%。网售化妆品在迅速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一个热点。据江西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机构统计,网售化妆品投诉举报件占化妆品类投诉举报总数的79%,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宣传、产品假冒伪劣和索赔无门。加强网售化妆品监管,不仅是广大消费者的期盼,更是监管部门的职责。


  要学好用好《电子商务法》,依法加强监管。在化妆品监管法律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执法确有难度,好在《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网售化妆品是电子商务行为,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电子商务法》是网售化妆品监管的法律规范,填补了已往在此方面的法律空白,使化妆品监管有法可依。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学好该法、精通该法、用好该法,找准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对网上销售化妆品的监管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和虚假宣传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以警诫全行业,震慑不法之徒,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再好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只有作用于生产经营者才能起作用,而法律意识、道德良知则是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决定因素。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把教育引导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组织开展入脑入心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引导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负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要与有关各方面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网售化妆品监管,各有关方面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电子商务法》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药品监管部门既要勇挑重担,又要善于协调,协同各方面监管力量,尤其要与宣传、公安、网信、商务、通讯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反应的作战能力,使违法者无处遁形。


  要处理好投诉举报,支持群众监督。网售化妆品投诉举报增多,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方面,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依规处理,限时回复,给群众满意答复;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线索,深挖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诉举报有功的群众,要按规定给予奖励。机构改革以后,更应该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构建网售化妆品社会共治新格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提醒消费者网购化妆品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跟风,不要被不法商家的花言巧语骗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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