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一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辣条因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被判定不合格。
通报显示,不合格食品为:榆中福润德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星亮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软面筋调味面制品;皋兰忠和朝震蔬菜部销售的标称河南星亮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动力-大面筋,2批次产品均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笔者注意到,不合格样品为河南省企业生产,根据河南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 调味面制食品》规定,调味面制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而《GB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糕点类是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
而根据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规定,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在《GB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调味面制品是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9年2月中旬由省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