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保星级药店的申请条件与评定流程、管理规定、激励政策等。
《办法》明确,医保星级药店应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
经评定的医保星级药店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应在800种以上,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并确保药品质量;要采用视频监控、药品电子追溯等监管系统,加强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医保或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协议处理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和激励政策,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根据《办法》,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