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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