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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7”方案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将于3月启动

作者:杨菲2019-01-24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官网发布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示(以下简称《方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24日。天津成为继上海、大连之后又一公布 “4+7”方案的城市。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杨菲 报道 近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官网发布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示(以下简称《方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24日。天津成为继上海、大连之后又一公布 “4+7”方案的城市。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要求,天津市的《方案》明确,组织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药企交易成本。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方案》要求,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方案》指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据悉,2019年3月1日起,天津市将启动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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