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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主体责任要天天讲时时抓

作者:黄富强2019-02-11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药企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觉履责尽责。

  贯彻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监部门的各种监管举措需要得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响应,需要企业不折不扣地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药企特别是其出资者、管理者、执行者,对药品要有特别的敬畏之心。药品是人类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产物。世界各文明古国都有类似于“神农尝百草”的生动传说,这体现了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治疗疾病的智慧;19世纪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化学药、疫苗等现代药品,凝聚着人类探索的血汗甚至生命的代价。药品承载着患者的希望,携带着人间的温情。我国古代的“药王”孙思邈视开方施药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老字号同仁堂历来把制药卖药作为一种“同修仁德,济世养生”、效力于社会的高尚事业来做,故有至今350年屹立不败的荣光。有道是“做药先做人,炼药先炼心”,药品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当尽职尽责,确保药品质量,从而捍卫药品的圣洁,维护药品的声誉。


  药企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觉履责尽责。国家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给予特别的保护,对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任何制造和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任何夸大宣传药品疗效的行为,任何破坏药品安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实际上也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为市场主体,药企固然要创造财富价值,但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相关方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药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也就是说,药企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律法规要求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析我国医药市场,那些拥有强大品牌力的优秀企业,无不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带头者。譬如,扬子江药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坚守“为父母制药、为亲人制药”的初心,努力把每一粒药都做成优质药,严把药品研发、采购、生产、放行、储存、售后六道关口,建立了一整套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相反,那些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企业,主体责任总是被“架空”。药品质量就是药企的生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告诫我们,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每家企业都要有主体责任意识,“质量以我为本,我以质量为荣”,企业组织架构的运行、财力物力的投入、规章制度的执行、人才的培养使用,等等,都应当时时围绕产品质量安全这个中心去布局展开。这是确保药品安全的根本所在。


  监管部门与药企在保障药品安全上责任不同且边界分明。监管者负有监管责任,有责任为医药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但不能给企业背书;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如果市场上出现不合格药品,先要查处的当然是其生产企业。


  所以,本末不可倒置,要全面落实药企的主体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要天天讲,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药企更是必须时时抓,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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