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天津市连发两个通知,将对4+7集采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进行调整,同时开展4+7集采未中选品种的价格调整工作。
通知公布了上海阶梯降价的未中选产品价格,同时要求4+7未中选产品主动降价。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的4+7集采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和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中包含的4+7集采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符合4+7申报要求的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
对于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天津市最高供应价格:
(一)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二)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价格联动范围增加4+7集采覆盖城市,未完成降价品种不予认定医保支付标准
此外,通知还要求,市药采中心应及时调整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招标(或挂网)品种的采购价格,并做好药品采购价格联动工作,联动范围增加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覆盖的城市。涉及药品采购方式不做调整。
同时,本次调整是对供应天津市最高价格的调整,对于调整周期内,企业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将不予认定支付标准,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信息废止。涉及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