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郭婷 陈海荣) 3月26日上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于28日表决通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化妆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作为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大省,率先于2004年启动化妆品地方立法工作。历时15年,《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出台。
在化妆品电商平台管理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电商平台的责任并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列明14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等情况。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化妆品经营者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也视同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