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燕飞) 4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规范《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进出口证件申请表填写要求。记者获悉,国家药监局于同日还下发内部通知,要求《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证件的办理部门加强数据审核等工作,提高联网电子数据的规范性,以提高通关效率,全面推进药品进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工作。
4月1日,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公告指出,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即企业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提交相关进口证明文件后,只需向口岸海关提交电子申请,无需跑到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
去年10月份,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开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海关联网核查试点。试点工作随后在杭州和青岛两地开展。试点显示,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不仅加快了药品进出口通关速度,还能有效降低不法企业用假证通关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为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工作,国家药监局对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和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等进行了升级,以适应同海关联网核查对电子数据的严格要求。相关人士表示,未来国家药监局药品进出口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工作还将进一步改进,尽快实现企业办理药品进出口证件手续零跑路。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共有药品(药材)进口口岸城市(边境口岸)44个,其中22个为可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41个为可进口药材的口岸城市和边境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