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社主办

辽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辖直营门店不少于10家

作者:赵铭2019-04-08来源:辽宁日报
近日,辽宁省印发新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质作出具体要求。

  近日,辽宁省印发新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质作出具体要求。4月4日,记者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此消息。


  新版《标准》细化了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连锁总部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等。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从业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安全合理用药,且营业时间应当在岗;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开办条件是新版《标准》的另一大亮点。按照鼓励发展连锁直营店、规范连锁加盟店的原则,总部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实施统一企业标志、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从而杜绝门店对购进的药品不审核,或者购进“非法渠道”的药品。总部可发展加盟门店,并对加盟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负总责。加盟门店的各项管理应与直营门店一致,加盟门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


  省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省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此标准执行,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7月1日前按照此标准自查整改完毕。若药品零售企业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将被评定为验收不合格。(记者 赵铭)


上一条 下一条

相关链接

热点推荐

订阅

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