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和青海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精神,促进中药民族药高质量发展,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中藏医药发展调整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事宜的通知》,积极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内中药民族药院内制剂调剂使用,更好地满足全省各族群众临床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规定了中药民族药调剂使用品种范围,经核准注册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已在青海省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平台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根据医联体或医共体内临床实际需要确定,调剂使用期限最长为3年。调剂期限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期限。
《通知》要求,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省内跨市、州医疗机构之间制剂(含非中药民族药制剂)和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并对外公布,同时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医联体或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和药品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诊疗行为。(记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