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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大事记

作者:本网整理2019-04-10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8年9月11日,国家医保局主导的药品试点联合采购在上海召开座谈会,会上介绍了联合采购要求及细则,并公布第一批带量采购的33个品种清单。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


  2018年11月15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了集采的试点地区、品种范围和申报要求。


  2018年11月21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等采购细则。


  2018年12月6日,国家首次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谈判在上海举行。


  2018年12月7日,国务院召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部署会。同日,经过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程序,“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在上海顺利完成。经公证确认了拟中选结果,“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于7日开始进行公示,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这标志着此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同日,上海举办“4+7城市带量采购未中标企业通气会”。


  2019年1月25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工作部署会在京召开,部署推进试点实施有关工作。


  2019年3月5日,国家医保局正式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文件明确将4+7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患者自负;非中选品种价格是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30%作为支付标准;2倍以内的,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2-3年逐步调整到位。


  2019年3月13日左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4+7”集采中标品种监管工作调度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研究部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特别是“4+7” 集采中标品种的监管工作,全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2019年3月15日,厦门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3月20日,沈阳、大连、上海、重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3月23日,北京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3月25日,成都、西安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3月28日,深圳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4月1日,天津、广州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短缺药监测应对和医疗救助工作。(齐桂榕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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