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草案一审稿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首席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