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广西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685基药目录实施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
广西确定了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中采购(GPO),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这其实是宣告广西三种药品采购模式的形成,即:
【省级集采】原卫生部门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前仍在继续,并开始价格联动
【带量采购】鼓励医联体医院之间用药目录衔接并实施带量采购,不排除未来与国家带量采购对接
【深圳GPO】深圳GPO运营方——全药网设立广西专区,目前已经和梧州合作,未来还将会增加其他城市
与此同时,广西也将开始实施省际价格联动,主要针对的是2015年广西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要求药企提供截止至2019年4月12日全国最低3省价格,以平均值进行价格联动。
此外,对于本采购周期内,自2016年12月1日入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止,在广西没有交易记录的招标采购目录入围品种,取消其入围资格。
落实药品分类采购,鼓励医联体实施带量采购
意见指出,要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临床需要,鼓励医联体医院之间用药目录衔接并实施带量采购。
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
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向偏远地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企业中标(或入围)、配送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合理确定基药使用比例,对基药目录中暂未纳入采购平台的药品进行集中采购
意见要求,自治区卫健委应根据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和分级诊疗需要,合理确定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暂未纳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其纳入集中采购。
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和医院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积极推进和开展药品集团采购
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临床处方信息等。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做好广西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
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坚持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
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推进一致性评价,优先选择过评的、价格适宜的基药
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中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在药品集中招标时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