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原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称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后,导致“汞中毒、膜性肾病”,并出具了医院相关证明。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使用的3种“茱莉娜 (JULINA)”系列化妆品,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接报后,原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组织对销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的一家美容美体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库房内存放着“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其中13批次监督抽检发现,有5批次产品汞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查,“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系朱某申请了“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后,私自印制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并自行购买原料,请他人代为灌装后,销售给美容机构使用。
【处罚依据】
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且该起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体已经受到损伤。据此,原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导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而查处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由于涉案产品大多为美容机构专用,且为异地供货,所以,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发现。
化妆品涉嫌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涉及两类犯罪:一类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照法律程序依法随机抽样的“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妆品,经检验汞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另一类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假冒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但朱某申请了“茱莉娜 (JULINA)”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重视分析投诉举报,发现涉刑案件线索投诉举报是食品药品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案件来源方式,通过投诉举报得来的线索往往能挖掘到大案要案。因为许多违法生产、销售企业都隐藏于居民楼、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隐蔽位置,执法人员很难发现,而该案的成功查办提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要能够从大量的投诉举报线索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有效提取举报人提供的纷繁复杂的证据,为案件的后续查办奠定良好基础。
二、重视销售终端线索,隐蔽排查打击源头许多违法产品都是从销售终端发现的,特别是美容机构,使用的产品一般不在流通市场上销售,所以,其经营使用的产品,违法违规问题更为突出。多数销售终端对于自己销售使用的违法产品并不知情,而当知道产品可能违法后,为逃避责任,往往不配合调查,给案件调查处理带来难度。所以,执法人员在掌握线索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可能是重大案件甚至是涉嫌犯罪的,更应彻底查明案情,查清违法产品的来源去向。同时,执法人员在调查该类型案件时,应本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的原则,在不惊动企业及供货源头的情况下摸清案件事实真相,并采集足够多的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好基础。
三、加强美容机构管理,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美容机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大多为美容机构专用,无法在流通市场上找到,故产品质量较难把控;而美容机构是通过办卡消费的方式获取利益,将产品和服务相结合,因此较难准确计算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并且美容机构在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欠缺,在产品数量、购进销售情况、产品价值、进货渠道方面,均无法准确判定,出现问题产品很难追溯。
四、加强食药公安配合,全力做好行刑衔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默契配合的成功案例。刑事立案前,公安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为后期做好铺垫;刑事立案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案件梳理以及进一步调查,体现了两部门之间的合作精神。
由于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入刑门槛较高,且对于许多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有些处罚措施很难执行到位,建议在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时,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明确定义违法行为,调整较难执行的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实用性。
(摘编自《药品监督管理典型案例及其评析》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刘作翔主编 魏书音整理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