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康绍博)7月25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对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短缺的药品展开信息评估、替代药品遴选,并规范代替药品的使用。
《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及相关人员。
《技术指南》指出,要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的要求,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的短缺药品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本机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疗管理等相关人员,采用多学科、跨部门的合作方式,开展本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评估、替代遴选使用的工作。
除了对组织管理与人员职责作出要求,《技术指南》还包括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工作原则、短缺药品分类分级标准、分类分级评估方法、分类分级应对措施、替代药品遴选、替代药品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规定7个部分。在分类分级应对措施中,《技术指南》指出应根据分类分级评估结果,有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对于一级、二级短缺,且不可替代的临床必需药品,应立即上报并内部通报,对库存药品限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用药科室、患者人群和医师处方权限提高等。同时,应立即联系其他采购渠道,尽可能获取采购来源并增加采购数量,及时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评估是否应当暂停或调整与短缺药品相关的临床诊疗项目,并对药品短缺情况实时跟踪并反馈,适当调整或增加应对措施。
在印发《技术指南》的同时,国家卫健委还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及时通报短缺信息和工作进展,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综合应对能力。加强对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指导,组织《技术指南》学习培训。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原则上库存不少于3个月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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