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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19-09-2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就《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拟保留105项证明事项,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书、GLP资质证明等。


  据了解,该项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文件要求,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而开展。证明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现行有效的药品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


  公告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证明事项的名称、用途、设定依据等内容,以便社会各方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规范。国家药监局将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再适时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正式保留目录也将按照司法部部署适时正式公布。


  目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施行,12月1日前仍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目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梳理而成。新《药品管理法》明确,GMP、GSP取消认证证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一并审核、检查。为此,目录将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据悉,国家药监局今年已公布两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总计共52项。此次《目录》的梳理规范,也旨在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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