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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立标准 多措并举促规范 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迫在眉睫

  • 作者:邓勇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9-10-10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化妆已不是成年人的“专利”,生活中儿童使用化妆品的场景在逐渐增加,市场上儿童化妆品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其安全性备受消费者关注。


  据国内外卫生机构对儿童化妆品市场的抽查结果,当前,儿童化妆品市场鱼龙混杂,虚假宣传、夸大使用功效的问题有之;添加剂超标、激素含量不合格的问题有之;原料使用不安全的问题有之。诸多乱象表明,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迫在眉睫。而要想实现对儿童化妆品的有效监管,必须制定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准。


  现行规范有待完善


  儿童肤质与成人有着本质区别,肌肤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和适应物质也不同,使用专门的儿童化妆品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专门的产品需要专门的标准予以规范。目前,我国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及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以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其中,1987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标准》仅在第二章“化妆品卫生标准”2.3.1.1中提及儿童化妆品: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2015年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虽专门针对儿童进行安全提示,但与儿童化妆品相关的内容较少。笔者查阅发现,在介绍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的部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明确规定其用于驻留型化妆品时“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禁用于唇部用产品、禁用于体霜和体乳。”


  2012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更为特殊,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阶段,提出了明确的儿童化妆品准入门槛,作为行业内部文件被广泛应用,但是并没有被作为监管依据。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化妆品标准不能为儿童化妆品市场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科学借鉴国外立法


  韩国作为化妆品产业发达的国家之一,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准。


  2018年2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出了儿童化妆品管理强化方案:禁止儿童化妆品制造过程中使用两种保鲜剂(水杨酸·IPBC)和两种焦油色素(红色2号·红色102号);要求化妆品制造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明限制使用成分的名称和具体含量等内容。与此同时,韩国正在探讨将未满13岁的“儿童产品类”纳入韩国现有化妆品类型中。


  无独有偶,2018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规范》)。《分类规范》也提出了化妆品编码的相关改动:采用层次码,代码分4个层次,依次为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


  这一改动借鉴了欧美日韩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产品的安全信息,实现对问题产品的追根溯源。但是,仅对分类进行改动并不能实现对儿童化妆品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仍然有必要制定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准。总结国外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准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业内部标准,而是应当将其制定为监管依据,赋予强制力。


  第二,对儿童化妆品的相关成分进行明确规定,重点突出禁止添加的成分,对限制添加成分则需要明确其安全值。


  第三,提高对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资质和生产环境的要求。


  第四,注意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同时要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


  多方共治促进落实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社会、家长的多方共治对实现儿童化妆品的有效监管至关重要。


  首先,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宣传广告,必须严格落实《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儿童身心发展尚未完善,儿童美妆代言和美妆视频的发布也应该受到《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禁止儿童美妆代言过分渲染和强调化妆品对于人的修饰和美化作用,正确引导儿童使用化妆品。


  其次,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落实,离不开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儿童化妆品执法是执法领域的新课题,现阶段儿童化妆品的流入渠道多样,案件归属地该如何确定成了执法部门面临的难题。此外,儿童化妆品相关执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和多种法律责任,各执法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协调配合以及法律责任的竞合也是执法过程中会面临的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执法部门摸索出一套成熟合理的流程。


  再次,家长与社会的正确引导也不可或缺。家长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家长应当向儿童传递科学的理念,引导儿童正确认识和使用化妆品。(北京中医药大学 邓勇)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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