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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10起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

  • 作者:陈阳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19-10-1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阳) 10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其中,虚假宣传行为案3起,分别为营口市查处湖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盘锦市兴隆台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锦州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违规直销、传销行为案2起,分别为铁岭开原市查处崔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本溪市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违法广告行为案2起,分别为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朝阳市建平县查处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侵害消费权益案1起,为阜新市太平区查处某服务推广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其他违法案件2起,分别为鞍山市查处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法行为案、大连市西岗区查处马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在营口市查处湖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湖南某公司,其生产销售的五谷杂粮食疗产品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三高”等功能,以及生产销售的理疗设备具有消炎、镇痛、活血化瘀等功效均无相关科学依据,已造成对相关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拟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起,从外省购进某营养素,同时自己制作并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内容为“巴德维疗法:即使是晚期病人,在接受亚麻籽油和干酪疗法之后,大约有90%的癌症病人都可健康;美国FDA权威机构确定欧米伽ω-3脂肪酸有13大功能”的宣传板对外进行宣传,以此让消费者以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各种疾病功能。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锦州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无相关证明、依据的情况下,向中老年人销售商品时宣称“灵芝西洋参胶囊就是专门针对心脏病、癌症和‘三高’(即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灵芝西洋参通过产生一种神奇的‘灵芝洋参素’,对心脏病、‘三高’疾病的前期预防和治疗效果非常明显,更为特别的是它预防肿瘤(即癌细胞)的生成和抵制癌细胞;灵芝洋参胶囊在欧美国家一直是作为治疗心脏病、癌症、‘三高’病人的药品在使用”“某牌辅酶Q10软胶囊的功效有保护心脏、能量转化、抗动脉粥样硬化、抗高血压和抗癌,有稳定心率、酶解血管斑块、降低他汀类药物的副作用”。在某胶囊成分的课件中宣称:“玛咖粉的作用有抗疲劳、增强活力、增强性能力等,经过动物实验推测玛咖酰胺可能是玛咖提高性功能的主要活性物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的作用是抗肿瘤、调节肝脏功能,对病毒性肝炎发挥有利作用等;补充L-精氨酸的作用有:对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持续性肝炎以及肝硬化也有较好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于2018年9月1日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在辽宁某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并在辽宁某媒体发布“某冬虫夏草胶囊”保健品广告,广告内容包括:调节免疫功能,促进免疫细胞生成,清除老化坏死细胞及抗病毒感染;对抗恶性病变,虫草中的虫草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疾病有效率达91.7%以上;提高细胞能量,增强机体耐寒能力,减轻疲劳;提高心脏耐缺氧能力,降低心脏对氧的消耗,抗心率失常;减轻有毒物质对肝脏的损伤,对抗高纤维化;扩张支气管,平喘祛痰,防止肺气肿;隐性慢性病肾病病变,改善肾功能,隐性病毒性物质,对肾脏的损伤;增强骨髓生成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的能力,调节造血功能;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有减轻动脉中碱性化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9万元。


  在朝阳市建平县查处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从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自产的小米,在其店铺页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预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带有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另查,当事人从2018年9月起,先后分5次向平台“推广账户”上充值,作为平台推广展示信息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在阜新市太平区查处某服务推广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中,当事人采用当面告知老年消费者的方式,在免费健康体验时称其销售的某高电位治疗仪可以净化人体血液、治疗慢性疾病。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适用范围为“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用于缓解失眠症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与其实际宣传的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在鞍山市查处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法行为案中,当事人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所销售的某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经检测分别含有二甲双胍和二甲双胍、苯乙双胍,且二甲双胍、苯乙双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列明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另查明:天然降糖虫胶胶囊的标注生产厂家不属于辖区合法注册企业,某牌三七黄芪胶囊不是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该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经营用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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