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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新《药品管理法》的精髓要义(三)

  • 作者:徐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9-12-12

  深刻理解法律设计的篇章结构


  法律的篇章结构反映出药品产业发展和药品监管进步的时代足音,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药品监管规律的认知程度和驾驭水平。《药品管理法(2015)》共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这样的篇章结构反映出仿制药时代的药品立法特点:一是药品监管以生产为核心。《药品管理法(2015)》第二章即为“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研制和注册”则纳入第五章“药品管理”中,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自然逻辑不符。二是突出企业管理而不是行为管理。如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各国药品管理法的篇章结构有所不同,这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阶段药品监管的主要任务和监管重点的不同。如《丹麦药品法》第一部分目的与范围。第二部分上市许可和销售、分发许可,包括上市许可授权,拒绝和变更、暂停和撤销销售许可,与上市许可有关的要求,上市许可有效期、续展和终止,药品销售或者分发的其他许可,丹麦药品管理局对药品上市许可和销售、分发许可药品案件的处理。第三部分药品和中间产品的制造、进口、分销、代理等,动物药品的分销,药品网售,药品代理,伪造药品和中间品的通知,上市申请未获批准的信息,记录,协会,监管控制。第三部分A包括禁止性规定、警告、撤市等,禁止生产和进口的规定,监测与警告,饲料用含药预混产品进口,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携带药品进口的权利。第三部分B包括活性成分的生产、进口和分销,伪造活性物质的信息,监管控制。第四部分药品质量,包括药品及其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活性成分和辅料质量。第五部分药品不良反应。第六部分标识、药房限制和分发状态。第七部分广告、额外利润和折扣等。第八部分药品信息。第九部分药品供应。第十部分价格、产品范围、产品编码和生产销售数据统计。第十一部分试验,包括非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等,申报格式要求,非干预性安全性研究。第十二部分可能用于动物药品的某些物质。第十三部分委员会、理事会等,丹麦药品管理局的独立性。第十四部分收费。第十四部分A出版物。第十四部分B投诉。第十五部分处罚等。第十六部分生效、修正和过渡期条款。


  我国新《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与《药品管理法(2015)》相较,新《药品管理法》在篇章结构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药品全生命周期进行篇章结构设计,从研制监管到使用监管。二是突出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药品储备与供应,与新法所确立的药品管理目标之一“可及”紧密相连。四是增加了药品上市后管理,与“放管服”改革以及全球药品风险管理趋势相适应,强化药品风险的持续管理、递进管理。新《药品管理法》的篇章结构设计体现了新时代药品监管工作规律,有利于鼓励药物研制创新,有利于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有利于全生命周期监管,有利于落实药品供应保障,有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可及。


  深刻理解法律彰显的制度创新


  法律是由若干制度构成的完备体系。如果说,理念是法律的“心脏”,机制是法律的“筋骨”,那么,制度则是法律的“脊梁”。创新是法律制度修订的核心任务。没有充分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就难以完成使命。


  制度创新体现在新《药品管理法》的全过程:一是总则部分的制度创新,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追溯制度、药物警戒制度;二是研制注册环节的制度创新,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度、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制度、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优先审评制度、附条件审批制度、关联审评制度、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制度;三是生产环节的制度创新,如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制度、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制度、出厂与上市双放行制度、药品生产变更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召回制度;四是经营环节的制度创新,如持有人委托销售制度、药品供应商审核制度、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度、网络第三方平台售药备案制度、药品进口口岸备案制度;五是药品上市后管理的制度创新,如持有人年度报告制度、药品上市后评价制度、药品储备制度、基本药物制度、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六是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如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药品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惩戒制度、责任约谈制度。七是法律责任制度创新。如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药品管理法》公布后,一些专家学者高度关注十大制度创新,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物警戒制度、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附条件审批制度、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制度、网络第三方平台售药备案制度、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等。在诸多制度创新中,有几个制度值得认真研究:


  (一)药物警戒制度


  药物警戒制度是国际社会药品管理的重要创新制度,是对药品风险管理理论的深化认识。如《欧洲人用药品指令》第九部分规定了“药物警戒”。关于“药物警戒”的具体含义,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新《药品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关于药物警戒与药品不良反应的关系,一般认为,药物警戒的范围更宽,可以涵盖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后阶段;药物警戒关注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药品不良反应,而且还包括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药物警戒的过程包括监测不良事件、识别风险信号、评估风险获益和控制不合理的风险,是一个对药品监管起着重要支撑的科学过程。药物警戒制度的引入,适应了我国创新药全球同步研发、同步临床、同步上市的历史阶段性变革需要,对于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医疗机构等主体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提升全行业、全社会对各种来源的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意义重大。


  (二)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制度


  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是否可以转让,长期以来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核心在于药品上市许可本身的法律属性问题。《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从国际社会看,药品上市许可背后凝聚着技术创造成果,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新《药品管理法》第40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三)原料药关联审评制度


  新《药品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了3个“一并”,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值得关注的是,3个“一并”的基本内涵和法律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原料药与制剂属于一并审评审批,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两个行政审批的合并处理。


  (四)抽验买样制度


  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长期以来,在药品抽验中,抽验单位不向企业支付样品抽样费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造成基层贵重药品抽样难的问题。新《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有利于我国创新药品监管方式。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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