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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就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提出要求—— 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风险防控 食药监管部门规范核查处置

  • 作者:陈燕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5-23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发出通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药监管部门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并依法公开处置情况;将把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通知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召回食品,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事后,应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受到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食药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药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药监管部门应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


食药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立案调查,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将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通知指出,食药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信息公开工作,并按时限完成上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企业主动采取的或责令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核查处置结果。


对总局统一组织的抽检监测,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控措施报告后4日内,书面上报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于总局发布不合格食品通告3个月内逐级报告至总局。在上报核查处置情况时,应在报告后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通知指出,总局将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作为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措施发布率、总局本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率、中央转移地方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率列为考核指标。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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