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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组织端午节节令食品专项抽检 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0-06-21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齐桂榕)为保障端午节期间食品安全,增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四川、湖北、江西、黑龙江等地及时组织对端午节销量较大的节令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并通报。

 

河南:1批次粽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6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粽子产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显示,该局完成粽子抽检161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邓州市穰东镇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京鲁源洋生产的1批次散称粽子(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212g/kg(初检结果),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造成糖精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违规使用。

 

四川:2批次粽子超范围使用防腐剂

 

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端午节令性食品专项抽检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粽子、再制蛋共2类食品200批次样品,检出粽子食品2批次样品不合格,问题均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梁婆婆美味鲜粽梁兴碧销售的“腊肉粽”(加工日期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老兵鲜卤黄遂宁销售的“蛋黄粽” (加工日期2020年5月12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304g/kg、0.279g/kg,其标准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公告附件《不合格项目解读》介绍,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相对无毒的食品添加剂,在生物体内可被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其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不熟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湖北:4批次绿豆制品抽检不合格

 

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端午节令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0年第15期)》,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近期组织端午节令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抽检糕点(粽子、绿豆糕等)、蛋制品共2类食品96批次。其中,绿豆糕24批次,不合格4批次;粽子18批次、蛋制品5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武汉曹祥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0年5月22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水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麦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糕(原味)(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富迪三友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豆沙馅)(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富迪三友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果酱流心)(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西:1批次米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端午节节日食品专项抽检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6期)》,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蛋制品、糕点(粽子)、酒类、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等6大类节令食品共122批次样品进行抽检。其中糕点(粽子)等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酒类20批次,不合格1批次。


由上高县银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昌市申德米酒厂生产的糯米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酒精度检出值为2.9%vol(初检结果),其标准值为4%vol,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通告附件《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介绍,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类中酒精度不达标会影响酒类的品质,原因主要包括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等。


黑龙江:1批次食用油初检不合格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端午节日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对节日热销的糕点、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7类500批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分别于6月12日、16日发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端午节日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26期)通报抽检结果。综合两次通告,80批次粽子全部合格,1批次食用油不合格。


桦南县新华家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建三江大豆油(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苯并[a]芘检出值为30.4μ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据悉,该企业已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


通告附件《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食用油原料在生长、收储、晾晒过程中已受到污染,生产企业把关不严,使用了受污染的原料而导致苯并[a]芘超标等。食用苯并[a]芘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责任编辑:李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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