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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难解海淘维权难题?

作者:2018-11-17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但也仍然存在诸多的疑问与困惑。

在刚刚过去的第十个“双11”,天猫以2135亿元的结果再次刷新纪录。其他电商平台也都收获满满。但痛快“剁手”之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该怎么办?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电子商务法》理解与适用”上,相关专家指出,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但也仍然存在诸多的疑问与困惑。


  “从第一个‘双11’的5000万元,到现在这样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10年来中国电子商务的巨变。”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认为,数字的变化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开放、包容、鼓励和促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也受到诸多的挑战。朱剑桥表示,在立法的过程中,中消协在充分反映消费者诉求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电子商务法》也对此作出了及时的回应,比如大数据杀熟、默认勾选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始终坚持了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鼓励创新原则、公平诚信原则、规范监管原则、社会共治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的原则。“这些原则建立在我国电子商务丰富的实践基础上,同时也借鉴了国际的经验,并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施禹之还表示,这些原则有些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有些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在电子商务的监管过程中,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属地原则?是消费者的属地,还是电商平台属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这仍然是一个疑难问题。“在‘双11’这样一个购物狂欢节,那些去海外网站、海外站点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国的《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表示,《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对此,有人质疑,该规定排除了跨境电商。


  但薛虹认为,《电子商务法》本身没有排除跨境电商,而且有专门条款对此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际上普遍的共识,对于跨国的消费贸易应适用消费者所在国法。但是,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了一致意见,排除了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法的规定也未尝不可。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是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签署了跨境适用法,因为这些协议条款往往标注在非常不起眼的位置上。“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平台有自己的法律适用规则,尤其是像阿里巴巴这样巨型的平台,淘宝注明了在其平台上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淘宝上经营的商家,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其经营行为均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调整。”但薛虹也提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明确规定是适用新加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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