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已上市销售药品由生产企业于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
公告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再评价,认为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存在心脏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监督销毁。
根据公告,特酚伪麻片由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生产,特洛伪麻胶囊由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药品销售流向,确保已上市销售药品于12月31日前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的措施,并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