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通知》明确,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
《通知》要求,在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药品供应延伸服务合作,不得以药品供应延伸服务方式变相托管药房,切实切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对药房人、财、物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事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记者许文辉 通讯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