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丁怡媛)日前,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和青海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精神,青海省药品监管局、青海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藏医药发展调整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事宜的通知》,力促中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惠及群众,促进青海中藏药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扩大调剂使用范围。支持和允许经核准注册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已备案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在青海省医联体(医共体)内调剂使用。根据医联体(医共体)临床用药实际需要,同步延长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周期到3年。二是明确调剂审批事权。青海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省内跨市州医疗机构间和医联体内、地方和军队医疗机构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并初审跨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医联体(医共体)内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并向省药品监管局备案。三是优化调剂审批流程,将民族药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一网通办”。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调剂使用监督管理,着力提高配制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医联体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做好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