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叶阳欢)近日,吉林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质量安全做出顶层设计,标志着吉林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启崭新篇章。
《实施意见》共7章30条,包括厘清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体系、强化药品安全考评。《实施意见》是今后一段时间吉林省全面强化科学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严把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实施意见》强调,要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销售、使用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其市场准入和通过认证的合法性负责,在药物研发、药品注册、日常生产、市场流通、临床使用等各个环节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具体要求。在药品生产环节务必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落实企业内部管控责任制,确保药品生产质量;要深刻吸取疫苗案件教训,坚决防范擅自更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流程、工艺和存储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偏差控制和变更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人为篡改相关数据和编造生产记录,突出企业对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负责。要建立良好的药品风险管理机制,主动履行不良反应报告义务,主动收集、跟踪、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要切实履行问题药品召回的主体责任,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细化药品召回工作程序,发现药品可能存在问题时自觉召回或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召回,避免药品不良事件的扩大,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能够迅速、全面召回。
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领域,《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飞行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整治力度,提高防控风险和化解隐患的靶向性。针对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求严格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加大重案要案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主观故意、恶意造假、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在药品领域要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者开展省内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在推进责任落实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刻吸取疫苗案件教训,将药品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吉林”、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加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坚决用好药品安全“一票否决”权,层层压实药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