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姚某、何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0日,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抽检工作中,对天水市秦州区某批发市场和某蔬菜商行的110千克豆腐取样1.5千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豆腐中含有土霉素成分。经调查,不合格豆腐为姚某、何某在秦州区某蔬菜商行豆腐坊制作。为延长豆腐保质期,姚某、何某非法添加药品土霉素,共制作含有土霉素的豆腐330余千克。
由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移交民行部门审查,于2018年7月12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诉人论证了被告人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丁怡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