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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防腐剂的使用现状及监管建议
化妆品中加入合适的防腐剂可抑杀微生物,在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安全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化妆品选择合适的防腐体系,既要考虑抑菌效果又要做到环保安全,还要考虑不对化妆品中其他成分产生干扰,是化妆品研发的重点。然而,有研究表明,防腐剂是导致化妆品发生过敏性和接触性皮炎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了解防腐剂的使用情况和加强防腐剂监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防腐剂的使用现状
常用传统防腐剂有甲醛释放体(咪唑烷基脲、乙内酰脲和异噻唑啉酮等)、布罗波尔(Bronopol)、酚类(苯氧乙醇、苯甲醇)、尼泊金酯类(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有机酸类(苯甲酸、山梨酸)、碘代丙炔基氨基甲酸丁酯(IPBC)六大类51种,但经调查分析发现,经常使用的13种传统防腐剂中,羟基苯甲酸甲酯和苯氧乙醇的使用频率最高。一些消费者使用了含这些防腐剂的化妆品后,可能会对皮肤产生刺激,严重者还可能引起毛孔堵塞或黏膜慢性中毒,导致皮肤过敏性皮炎,或者造成光敏反应,甚至导致癌变。如卡松含氯,可能对某些类型的皮肤有刺激作用;部分含甲醛或甲醛供体的防腐剂如咪唑烷基脲、乙内酰脲(DMDM),消费者担心其释放的甲醛有潜在致癌风险;羟基苯甲酸酯类防腐剂有潜在雌激素样作用;苯甲醇可被皮肤吸收,具有麻醉作用,对眼、上呼吸道、皮肤有刺激性;吡硫鎓锌为“环境荷尔蒙”的疑似对象;布罗波尔等物质可能导致致癌物质亚硝胺的形成等。
儿童是一个特定群体,因皮肤结构与成人皮肤有着较大的差别,对于毒性物质与过敏物质反应强烈,对儿童化妆品中的防腐剂应该严格控制,如水杨酸、IPBC不得在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驻留类产品中使用。据对儿童化妆品调查发现,面霜中添加的防腐剂以苯氧乙醇和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为主,润肤露以苯氧乙醇复配多元醇为主,洗发沐浴类产品以异噻唑啉酮类为主,甲醛释放体类的双咪唑烷基脲和含溴含碘防腐剂,使用频率远远低于其他几类防腐剂。以前较少使用的一些防腐剂,如麝香草酚、茴香酸、氯苯甘醚、o-伞花烃-5-醇等在儿童化妆品中悄然出现,对羟基苯乙酮、辛酰羟肟酸等也都存在。
传统防腐剂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关注,因此,降低防腐剂使用量,寻找传统防腐剂的替代产品成为化妆品研发的热点。
天然防腐剂及防腐增效剂应运而生
天然防腐剂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以植物精油、大蒜素和茶多酚为代表的植物源防腐剂,一种植物可能既含有多种不同的抗菌成分(抗菌广谱性),又具有多种功能(如美白、抗衰老),这些兼具防腐作用的植物源化妆品原料被广泛应用。如某产品使用甘草提取物、芍药提取物、忍冬花提取物进行复配组合,其发明的组合物在防腐功能上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对抑制细菌和真菌的生长具有显著效果。二是以壳聚糖、鱼精蛋白和蜂胶等为代表的动物源防腐剂,这些物质一般由动物分泌或动物体内本身存在,具有抑菌作用。三是通过微生物发酵后提取的微生物源防腐剂,如嗜热链球菌发酵产物和曲霉发酵产物在乳液中具有良好的抑菌效果。
与此同时,目前化妆品行业还广泛使用辛酰羟肟酸(CHA)、乙基己基甘油(EHG)、1,2-已二醇(Hexdiol)、对羟基苯乙酮(p-HAP)等物质,又称“表外防腐剂”或防腐增效剂,常与传统防腐剂复配使用,减少传统防腐剂的使用量,降低产品刺激性而使之温和,降低过敏反应发生率。这些物质部分已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地区广泛应用,其自身性质具有抑菌防腐作用,还能通过协同增效作用来扩大抑菌范围、预防抗药性、防止二次感染等。
法规调整及检测中发现风险
为加强对防腐剂安全使用的监管,相关监管法规一直都在动态调整:《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禁限用组分进行调整,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相比,共修订了IPBC、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以及三氯生等14项防腐剂的使用限量、使用条件或中文名称,碘酸钠、季铵盐-15、乌洛托品、甲基二溴二戌腈4项被从可以使用的防腐剂列表中删除,氯乙酰胺直接被调整为化妆品禁用组分。我国在制订《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调整,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苄氯酚等几个组分新增纳入该目录。对发现问题多的限用组分,收窄限度、调整使用范围,如2017年欧盟进一步调整甲基异噻唑啉酮用于淋洗类产品的限值,由100mg/kg调整至15mg/kg,并规定不得在驻留类产品中使用。作为去屑洗发水常添加成分之一的吡硫鎓锌(ZPT),欧盟计划将之从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和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中移除,按禁用物质清单进行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近几年化妆品检验和监测结果分析发现,防腐剂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检出结果超限值。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防腐剂准用组分表列出了50多个组分并规定了使用限量,其限值设定一般都经过风险评估,超出限值可能就不安全,而造成超限量使用风险。经常检出超标的组分为甲基异噻唑啉酮、苯氧乙醇、水杨酸等。还发现一些因标注不准确而造成超限问题,如ZPT用于去头屑淋洗类发用产品(去屑洗发水)限度为1.5%,驻留类发用产品限度为0.1%,如不标注使用目的则按防腐剂论处,限度为0.5%。去屑洗发水ZPT检验结果为1.3%,但因未标注作为去屑剂而按防腐剂判为超限。
第二,检出结果与配方不符。
目前防腐剂往往都是复配使用,但至今没有限定复配个数。单个组分不超过限度,但多个成分累加起来量就多了,可能存在复配叠加风险。这种风险有时也存在着由原料添加防腐剂带入造成叠加风险的情形,如产品中检出配方标注的苯氧乙醇及少量配方未标注的对羟基苯甲酸甲酯,推测后者可能是原料带入的。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中各类防腐剂的实际检出情况与配方标示不一致比例较高,且较多情况是超出配方标注的种类,存在叠加风险。
第三,检出情况与标注不符。
防腐剂往往需要限制在特定人群使用或在标签标注警示语,防止使用不当造成风险。儿童对个别组分比较敏感,如水杨酸作为防腐剂时,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水杨酸”,并强调三岁以下儿童勿用;IPBC为准用防腐剂,如护肤产品中有加入,需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如未标注,往往会造成误用风险。又如,所有含甲醛或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对化妆品中防腐剂的监管建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的防腐剂进行注册管理,说明监管部门非常重视其安全性问题。对于如何加强上市后产品中防腐剂的监管,笔者从检验者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监督抽检。国家药监局在今年3月发布通告,将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这使我们加强防腐剂监管有了很好的技术基础,但监管措施落实才是关键。建议汇集这几年风险监测及不良反应监测的信息,加强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检,如儿童用产品、喷雾产品等,重点检验异噻唑啉酮类、水杨酸、三氯生、游离甲醛等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复配叠加”等风险也可以通过抽检并进行标签比对发现。
第二,完善管理措施。为减少副作用,防腐剂必须在满足抑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使用,目前单个准用防腐剂有限值,但防腐剂总含量未作限制。建议结合我国化妆品特点,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化妆品中防腐剂总含量限值。同时,鉴于目前化妆品中广泛使用“表外防腐剂”或防腐增效剂情况,建议通过监测制订合理监管措施。
第三,修正防腐宣称。近年来多数消费者偏向于选购宣称绿色、天然、无刺激的化妆品,很多生产商迎合“无添加”产品消费升级的需求,推出无防腐体系(不用传统防腐剂)的膏霜乳液产品。建议监管部门对防腐宣称进行规范,制定限制使用“无防腐”“不加防腐剂”等宣称的措施,以免误导消费者。
(作者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国家药监局化妆品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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