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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说 | 浅谈GMP中的OOS调查
术语OOS是处理分析结果偏差中的概念。《药品GMP指南》中对OOS的定义是超出质量标准的实验结果,即out of specification,结果超出设定质量标准,其中包括注册标准以及企业内控标准。如果对于产品有多个接受标准,结果的评判采用严格的标准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本文作者是一名药品检查员,结合平时的检查实践谈对OOS的理解。
在GMP检查实践中,笔者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在OOS调查方面存在一些比较集中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未对所有产生的OOS进行记录。有的企业在检验购进的原辅料时,若检验结果超出质量标准,则直接进行退货处理,未记录该OOS,未开展实验室调查;有的企业在某个项目的检验过程中产生了超标的个值,但采用了符合质量标准的平均值,而未对超标个值进行调查和记录。
二是未对产生OOS的根本原因进行充分调查。有企业在调查报告中直接复制OOS描述当成产生原因;有企业在进行实验室调查时,频繁出现“可能”一词,猜测产生OOS的原因,但缺乏证据来支持该可能的根本原因;有企业在调查后,止步于产生OOS的直接原因,未深入调查找到其根本原因;有的企业调查的重点放在人员上,偏离系统性的问题,无法消除体系的缺陷。
三是未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有的企业在得出OOS调查结果后,往往只制定纠正措施,而未制定适当的预防措施。部分企业实行了完整的CAPA,但也通常局限于重新培训化验员,一般未对设备等进行改进来提高耐用性、防止错误。
笔者认为,规范地开展OOS调查应遵循以下OOS调查的要求:
在文件方面,必须建立标准操作规程,以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方式、流程及参与者的职责;对OOS调查形成实验室调查报告,以记录所有的调查过程和结果,确认行动必须仔细、有效、公正地进行,并且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记录。
在时限方面,一旦出现任何超标的结果,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迅速开展实验室调查,优先权高于其他工作,根据风险程度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限,尽快调查、尽快发现原因,以便及时进行纠正和预防。
在调查方面,调查的目的是找到引起OOS的根本原因。其一,必须进行充分调查,不能反复调查、反复实验以得到合格结果。其二,不能假设原因,必须对原因进行证明,调查得出的原因要符合逻辑。其三,流程和结果要规范,如除了按照实验方法和药典规定可以允许的情形外,所有的重复取样、复检都必须得到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后才可进行;不能把超标的结果和其他结果平均得到一个符合标准的结果,任何超标个值都需要进行调查等等。最后,经初步调查确认非实验室原因造成OOS结果,应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全面调查,确定OOS结果是否为生产过程的偏差或取样等问题导致。调查应该由质量管理部门和所有其他相关的部门完成,从而调查出其他的潜在问题。
调查结束后,应根据OOS调查结果,对评估最终的产品能否放行做出合适决定,还要基于调查的结果执行合适的纠正措施更正错误,以及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从而预防产生更多类似的OOS结果。(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 付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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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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