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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P逐条谈 | 132-134. 通过术语与定义理解本质,迎接GVP的实施!

  • 作者:万帮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12-10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信号:是指来自一个或多个来源的,提示药品与事件之间可能存在新的关联性或已知关联性出现变化,且有必要开展进一步评估的信息。


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指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疑似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且怀疑与质量相关或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事件。


已识别风险: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与关注药品有关的风险。


潜在风险:有依据怀疑与关注药品有关,但这种相关性尚未得到证实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药物警戒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理解】 


·理解定义掌握药物警戒的本质


第一百三十二条阐述了药物警戒相关的定义。


正确理解定义是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基础。当我们遇到技术性问题,无从着手时,可以考虑从定义角度出发,理解问题的本质,从而解决问题。


>  药品不良反应


在进行药物警戒培训时,我们希望一线工作人员能够报告不良反应,但实践结果往往是难以获得不良反应报告。这是因为,不良反应指的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作为一线人员,难以评估具体某批次药品是否为合格药品,甚至不能确定是否为正常用法用量,更不愿意报告有害反应。因此,我们强调收集“疑似的不良反应”。如果期望更多的安全性信息,将要求调整为报告不良事件甚至用药后的反馈信息,可能有效。


>  信号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药物警戒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关注药品的质量。监测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有助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信号。在既往的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相关的定义(比如群体事件)中,只提到了同一批号、同一区域等限定词,但缺少“怀疑与质量有关”,导致了很多的误解。机械地执行每有3例同类事件即作为群体事件处理,引起了不必要的关注。此次的定义加上了目的,有助于更有效地判断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


药物警戒发展至今,重要的工作目的之一就是发现信号。信号是什么?信号是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提示,“提示药品与不良事件之间可能存在新的关联性或已知关联性出现变化”。


确定的不良反应不是信号。信号可能最后被确定为不良反应。理解这一点,再看信号检测方法,会豁然开朗。


>  风险


基于风险进行管理,是药物警戒保护患者的有效措施。风险包括已识别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已识别风险指的是“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与关注药品有关的风险”。此处的“已识别”,类似于个例报告评估时的已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书面证据。这一定义缺少了对风险的定义。


在药物警戒实践工作中,由于缺少定义,常常纠结这个事件是否应定义为风险。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基于定义,而不能简单地交给医学团队去判断。


在CIOMS VI工作组报告中,风险被定义为“在所有可能发生该事件的人中发生事件的个人比例。可以通过比较两组(相对风险)或减去两种风险来比较两组。后者被称为绝对风险差异”。 


在ICH Q9中对风险的定义为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要明确如何确定风险,还需对药物警戒中的风险进行明确定义。欧盟药物警戒质量规范对确定的风险、重要的风险都有定义,有助于风险的确定以及风险的进一步描述。


·疫苗药物警戒另有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表述为“对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药物警戒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对疫苗药物警戒做出规定吗?《疫苗管理法》实施后,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底发布了《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应遵循此规定。对于疫苗上市后的药物警戒,尚未发现其它要求,应考虑遵循本规范。


疫苗的药物警戒与药品的药物警戒有众多相同之处,当然疫苗也有特殊性。随着GVP的实施,未来或许有更为详细的疫苗药物警戒的规定,甚至有器械、化妆品的警戒规范。


·实施日


GVP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彼时起,GVP正式成为GXP家族成员。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有了质量标准。未来这一质量标准,还将持续细化、提高。


【实践影响】


GVP开始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警戒与法规合规事业部总经理 万帮喜) 


注:“GVP逐条谈”栏目至此全部完结。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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