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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明确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3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技术审评、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是我国医疗器械企业开发生产医用电气设备的重要准则,对整体提升我国有源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水平有重要意义。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已于2020年4月9日发布,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全部发布,专用标准也相继发布。截至2023年2月,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已发布69项,其中67项为强制性标准。
《通告》明确了标准实施的时间点。若产品有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如,脉搏血氧设备适用专用标准中最后实施的是YY 9706.261-2023《医用电气设备 第2-61部分:脉搏血氧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对该类产品,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YY 9706.261-2023同步在2026年1月15日实施。若产品无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通告》以2025年12月31日为节点,明确了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对于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产品为执行新标准而开展的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监管部门分别给予了3年和2年的延展期。例如,专用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24年5月1日,则已注册产品变更注册应当在2027年5月1日前完成,已备案产品变更备案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完成。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对于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后首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取得注册证或办理备案后方可上市。
对于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通告》明确,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
此外,《通告》还提出专家咨询机制,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术问题。(闫若瑜)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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