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APP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3-04-2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4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包含总则、组织管理、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六章三十条,其中提出,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等。《征求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征求意见稿》提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就国家级和省级的职责予以明确。


  围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机构等,《征求意见稿》作出详细规定。按照相关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例如: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评比、竞赛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师资、义务、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要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加强线上学习考勤、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学时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征求意见稿》就执业药师参加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明确其学时计算标准。此外,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考核监督相关要求,内容涉及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监测以及继续教育机构、执业药师违规处理等。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常靖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