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
- 中央新闻网站
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7月10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11日。
上海市药监局于2022年7月发布《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自体CAR-T细胞治疗药品(以下简称细胞治疗药品)上市后监督管理,上海市药监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相较于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在机构人员要求、生物安全要求、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进行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委托生产细胞治疗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5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3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在生物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含有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和制得的细胞产品,应当在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单独隔离区域进行生产和贮存,并采用专门的生产和储存设备;产品暴露于环境的生产区域应当配备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并保持相对负压。持有人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
针对细胞治疗药品的供应链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持有人委托销售细胞治疗药品的,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持有人委托销售细胞治疗药品的,应当向上海市药监局报告,同时向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细胞治疗药品的,应当具备与细胞治疗类药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信息化追溯能力和专项制度,优化与产品相适应的出入库流程,提高供应链效率。其中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的处方信息电子化传输和留存的条件,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持有人的培训考核。
(责任编辑:常靖婕)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