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APP

 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 作者:
  • 来源:
  • 2016-05-28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26日

2016年第107号公告附件.docx


(责任编辑:陈燕飞)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