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APP

天津制定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 作者:杨菲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 2018-12-25

       日前,天津市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天津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据悉,《程序》共六章二十七条,适用于对天津市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


  《程序》指出,由天津市药监局负责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对象、品种的确定和检查人员的选派。检查对象、品种,主要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日常监管、量化评级、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等信息来确定。


  《程序》要求,飞行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在开展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时间安排、人员构成、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信息。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其中,生产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2天,停产生产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1天;经营企业一般每家检查时间为1天。


  《程序》强调,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被检查对象监管事权所属单位,监管事权所属单位委派1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协助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服从检查组安排。任何人不得在到达被检查企业前联系企业、告知企业检查信息。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应在检查开始前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所从事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在现场检查中,检查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负主要责任,检查组其他成员对检查分工部分负直接责任。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受委派开展飞行检查的证明文件。合规检查,检查组应召开首次会议;有因检查,检查组可直接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详尽、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明确检查组针对被检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同时提交《现场检查缺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程序》还要求,飞行检查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检查结果信息。监管事权所属单位应在检查结果公布后,及时督促被检查对象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其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