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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四个规范——再谈《疫苗管理法》的立法
为有效落实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的目标,切实保证疫苗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疫苗管理法》对疫苗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除了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外,还对各个环节所必须执行的标准、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即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开展疫苗临床试验,除应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外,还必须依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同时,《疫苗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开展疫苗研制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以及必须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据此,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未严格执行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则监管部门可以依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在临床试验过程或结束后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若同时具有以下情形:①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②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③故意损毁原始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④编造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则应依法释〔2017〕1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疫苗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是在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内生产出来的。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疫苗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因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除严格执行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严格履行《疫苗管理法》规定的如下义务:一是应具备许可所规定的条件;二是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是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四是持续加强偏差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五是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六是应当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
同时,《疫苗管理法》还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订了比现行《药品管理法》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
疫苗的质量稳定性,特别是疫苗的效价,与其储存、运输的环境温度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联性。因此,为保证疫苗质量,切实保证疫苗流通全过程的储存、运输符合疫苗说明书或标准所规定的温度极为关键。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除执行《疫苗管理法》上述规定外,在现阶段还应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并做好相关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如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依法处理,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监督销毁。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疫苗的安全有效性,与何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接受接种,以及与操作者如何正确、规范地实施接种,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此,《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上述规范、程序和指导原则,应贯穿于整个预防接种过程。一是实施接种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二是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三是医疗卫生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为切实有效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监管部门应着力从疫苗的准入上严格把关,着重监管疫苗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等。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代储代运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则应从法规规定、技术标准及规范出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有效贯彻执行。如此,才能有效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最严格的要求,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作者:福建省药品监管局 林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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