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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说明书中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公司应受何种处罚?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 2020-05-20

  【法律条文】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解读】


  某肉制品加工公司在当地的肉制品加工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市场份额,其加工制作的肥牛卷、羊肉卷等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的喜爱。2017年2月,当地执法部门在对肉制品加工类食物进行抽检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精品羊肉卷实际上是由鸭肉冒充的,然而该羊肉卷的包装上却写着是由羊肉加工而成的。执法人员立即扣留了所有的违法商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违法产品,并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我要提问】


  食品说明书中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公司应受何种处罚?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标有“精品羊肉卷”商品中,以鸭肉顶替羊肉,这和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句话点评】


  企业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内容,不得肆意夸大和变换概念,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更不得漠视食品安全,非法销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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