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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能否违反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义务?
【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案例解读】
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的著名企业之一,该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畅销全国。但2016年5 月,很多消费者反映喝了该公司的保健茶后有不良反应,于是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但违反了对该产品的警示说明义务,即该产品包装上按照国家规定写明了“食用量3克/天”,但保健茶中的每小袋含量为3.5克,由于消费者每天根据产品说明中的“1小袋/天”的量服用,才导致了身体不适。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该公司下架所有该品牌的保健茶,并进行了公告,以减少受害消费者的数量。
【我要提问】
食品经营者能否违反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义务?
【专家说法】
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是为了以一种特别提醒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避免因错误食用而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本案例中,该公司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对茶的每日食用量进行了警示说明,但是自身生产的袋装茶的数量规格却违反了该警示说明义务的规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损害。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句话点评】
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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