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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生产经营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 2020-05-20

  【法律条文】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案例解读】


  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 年1 月推出了一款让女人更具魅力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宣称能有效调节女性内分泌,平稳经期,并且能够有效遏制女性更年期激素紊乱、面生痤疮等问题。为了提高该产品的知名度,该公司邀请了某著名女星代言。一时之间,该产品异常火爆,吸引了很多女性消费者,经常是供不应求。后来,有营养学家对该产品的功效表示怀疑,并将该产品拿到专业机构检测,最后发现该产品根本不具备任何保健功能,更不存在其所宣称的一系列产品功效,只是一般的普通食品。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我要提问】


  企业能否生产经营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专家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生产商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来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例中,该公司将一般的普通食品通过虚假广告包装成保健食品,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其所宣称的保健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根本就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句话点评】


  生产者在生产保健食品时,其所称的保健功能必须具有科学依据,不得杜撰和编造,更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者生产对人体有危害的保健食品。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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