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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什么情况下有可能被驳回?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 2020-05-21

  【法律条文】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案例解读】


  小丽考上了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在大学入学后,她经常研读一些法学专家的论文,老师和同学们对她也是赞赏有加。一次,她看到了一篇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论文,看完之后她很想知道,对于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哪些情形下有可能被驳回呢?


  【我要提问】


  对于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什么情况下有可能被驳回?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本案例中,小明可以参照以上法律规定来理解该问题。


  【一句话点评】


  不是消费者所有的投诉举报行为都会被受理,投诉举报具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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