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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读】
郑某是一名家庭主妇,每天早上都会去当地一菜市场买蔬菜水果,每隔几天都会去该菜市场内的一家摊位买灌肠。该家的灌肠是自家制作的,老板总是宣称其灌肠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是健康安全的食品,顾客可以放心食用。郑某信以为真,加之郑某的儿子非常喜欢该家的灌肠,每次买回去她的儿子都会吃很多。一次,郑某的儿子在食用该灌肠后,出现身体不适,一直腹泻,于是郑某带其去医院诊治。医生告诉郑某是由食用灌肠所致,经检验,是该摊主在制作灌肠时添加了一些非法添加剂。郑某知道后,很是气愤,认为该家摊主明显是欺骗消费者,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便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该摊位。经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该家摊位没有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故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我要提问】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例中,该家摊位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故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一句话点评】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会受到高额罚款。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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