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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经营者精心核查吗?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读】
某凉拌莱是当地的一种特色菜,很多商家都在生产这种凉拌菜。张某也是其中的一个商家,他每年都会生产很多这种凉拌菜。但是,2016 年9 月,有位消费者在吃了这种凉拌菜后,发生了严重的腹泻,于是该消费者把张某和租给张某摊位的交易市场告上了法院。张某最终赔偿了该消费者,同时该交易市场的组织者也受到了责令停业的处罚。而该市场的组织者觉得很冤枉,便找专业律师进行抗诉。该市场的组织者应受到处罚吗?
【我要提问】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经营者精心核查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点评】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该尽到相应的核查义务,否则会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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