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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还会受到处罚吗?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李某在一个小区里经营了一家水果店,他经常从该县的农民那里直接进货。进货时李某都会进行必要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016年7 月,王某从李某的水果店购买了猕猴桃,吃了之后出现严重的腹痛,于是王某找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要求李某进行赔偿,李某觉得很委屈。后来,工商部门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有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便对其做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但是责令其赔偿王某500 元的赔偿金。
【我要提问】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还会受到处罚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李某虽然免于了行政处罚,但是对消费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点评】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但对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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