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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随意处罚违法者吗?
【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解读】
朱某以前经营了一家小店,主要是制作一种秘制香肠,其口感好,而且便宜实惠,因此他家的生意非常好,店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2015 年7 月,朱某决定成立自己的公司,进行批量生产,扩大销售量。在食品公司成立之后,朱某并没有聘请专业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一天,由于某员工操作失误,导致一种添加剂添加超量。由于这种添加剂对人体危害很大,当这批食品销售出去后,很多人吃了这批香肠出现呕吐的现象。当地的执法人员得知此事后对朱某进行殴打,造成朱某轻伤。朱某把该执法人员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令该执法人员赔偿朱某1000 元,并撤销了该执法人员所在部门主任的职务。
【我要提问】
食品安全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随意处罚违法者吗?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点评】
违法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某些执法人员的私刑。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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